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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8-26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及《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研〔2024〕8号)文件要求,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其入学和返校后当年可以参评,其他年度不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励支持其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科研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指标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参评学年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不含补考成绩);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7.符合学校基本评审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

5.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6.无故旷课;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例会、学术会议等集体活动,或参加活动总次数不足1/3者。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或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以学校研究生院分配给各学院的评奖指标为基础,由学院依照各学科专业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量化评分办法

第十条  一年级研究生依据入学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加权×70%+复试总成绩×30%)依次排序推荐各等级获奖学生。“硕师计划”研究生按照面试成绩计入总成绩,进行排序。推免生的初试成绩,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对应专业当年统考成绩总分的满分计算。

第十一条  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研究生推荐依据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和平时表现综合排序。计算方法按《教师教育学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推荐排名参考细则》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科评审、学院审定”的程序进行。

1.研究生本人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奖学金申请”选择“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填写“申请理由”。表格中“成绩”由系统自动提取;表格中“成果汇总”,由申请人点击“论文成果”,在论文成果界面录入个人成果(含论文、项目、专利、获奖等)信息,可选不超过5项填入申请表,报经导师同意推荐。参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系统导出的申请表,以及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参照《教师教育学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先自行计分,并填报《教师教育学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说明各类加分计分项目。

2. 由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学生代表组成计分工作小组,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选和初评工作。按照申请表逐一核对各个加分项目,并填写《教师教育学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每项加分至少由工作人员计算核对一次,并签字确认。对有异议的,须与申报者本人进行沟通,无法解决的待初评结束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工作小组要特别注意各类材料的保存和登统工作,确保不重复不遗漏。

3. 工作小组将初评后的结果(含有异议的部分)、申报者的申请审批表等申报材料、排名表及学校的有关通知等材料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材料初评结果进行评议、审核,最后确定初选名单。

4.初选名单在学院公示 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5.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保持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和修改的权利。

                                             

教师教育学院

2024年9月



附件1:教师教育学院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推荐排名参考细则(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