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师教育学院学院检查学生公寓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和“宜居”型宿舍环境,维护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安全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有责任参与学生服务教育管理的全过程。各年级辅导员应严格按照本条例落实和开展学生公寓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严格按照值班表定期宿舍检查,宿舍检查方式为抽查、普查相结合。

第四条  检查宿舍是否张贴信息卡,值日生值日轮流表等。

第五条  依据宿舍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宿舍,拍照留存、记录在册、反馈年级辅导员。

第六条  对学校统一配备外的家具、床帘、违章电器进行检查,对私拉电线、私养宠物等违章行为进行及时处理,责令整改,并对宿舍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抽查不合格的宿舍,责令限期整改,并再次检查。

第八条  对于多次抽查不合格的宿舍,辅导员对该宿舍成员进行谈话,引导,对严重影响宿舍秩序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第十条  遇到危急、突发状况,应及时作出应急处理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年级辅导员对宿舍检查情况进行及时或定期交流,并对交流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引导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宿舍建设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共同创建温馨整洁、文明健康的住宿环境。